一、项目概况
项目 项目预算: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6.8万元。其中,财产保险15万元;货物运输保险1.8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
二、报价要求
参选人对本项目进行报价,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16.8万元,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三、项目内容
A:财产保险
1.仓储物保险资产:5000万元
2.费用及期限要求:
(一)保费报价:不超过15万元/年
(二)保险期限:1年
3.保险条款:请按以下保险条款作为最低标准进行报价。
(一)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附加保险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2)72小时条款
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
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
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
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
8)临时移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 9)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0)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1)地震扩展条款(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 简易建筑除外特别约定(2017版)
对于简易建筑本身及放置其内的财产,保险人不负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赔偿责任
1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 14)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15) 紧急抢险条款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
16)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 17) 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2017版)
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且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上公布审核及验收结果为合格
18)存货(流动资产)特别约定(2017版)
存货(流动资产)必须放置于 10 公分地台板上
19)流动资产保险价值特别约定(2017版)
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帐面余额,如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完整帐册,则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成本价
20)自燃扩展条款
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1)烟熏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
22)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23)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
24)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 2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新增加资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6)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以损失金额的 20%为限)
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
27)预付赔款条款A(预付金额最高为核定损失金额的50%)
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
28)用电安全特别约定A(2017版)
在非生产、非营业时间,被保险人必须将车间、仓库的电源切断(独立的照明电源除外),
29) 附加盗抢险特别约定
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财产坐落 30)动火作业特别约定(2017版)
被保险人所属员工或其外聘人员在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做好防火保护措施,同时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监督
31)霉变条款
由于霉变引起的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但被保险人未按正常程序操作的除外。
32)流动机械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被保险运输工具(领有公共牌照的车辆除外)、流动机械、成品车在保险财产 (三)免赔:
地震每次事故免赔额不高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 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火灾爆炸免赔不高于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每次火灾爆炸事故赔付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
B:货物运输保险
1.运输过程的物资:3000万元
2.费用及期限要求:
(一)保费报价:不超过1.8万元/年
(二)保险期限:1年
3.保险条款:请按以下保险条款作为最低标准进行报价。
(1)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
(2)费率:万分之六
(3)责任范围: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四、其他要求
1.免费理保险咨询服务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在采购人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前提下,双方对赔偿金额均无异议,并达成赔偿协议,时效如下:
赔偿金额 | 结案时效 |
10 万元以下 | 1 个工作日完成 |
10-50 万元 | 2 个工作日完成 |
50-100 万元 | 3 个工作日完成 |
100 万元以上 | 5 个工作日完成 |
如采购人提出需要,经与中选人协商同意后,中选人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防损建议;
提供免费的风险控制、保险知识、事故处理等咨询服务;
中选人获知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灾情预报时将及时通知并建议采购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中途退保处理
本合同可根据采购人书面申请办理退保。采购人所得的返还保费为总保费减去保单生效期间按短期费率计算的保费。短期费率按日计算,全年为 365 日。
5、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所载被保险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期间约定如下:
保险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服务期限满后,如采购人对中选人服务满意,可续签。
如果采购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中途有新增投保项目,其保险期间以中途投保的起始日零时 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6、保险金赔偿和保险费支付的结算方式
保险金赔偿和保险费支付均以人民币(RMB)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方式。
五、参选人资格
1.应具备以下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参选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的,须为市级 及以上级别;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保险公司只能一家机构参加本项目(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比选方式
本项目拟邀请符合资格的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比选,最终选取1家机构承接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财产保险项目(第二次)。截止开标时间,有效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比选继续进行。
七、获取比选文件方式
1.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至本次比选代理机构处或网上报名,并获取比选文件:
(1)登记表(原件,版本从 /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2)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获取比选文件经办人若为授权代表,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取比选文件时间为: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
(5)获取比选文件
4.逾期递交资料的,将不予接收。
5.递交相关资料
九、 1. 2. 3. 4.代理机构:广州群生
5. 6. 7.本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广州群生 网站 上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广州群生
2021年8月4日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