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的 吴江区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工程 已经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以吴行审审发[2020]307号、吴行审审发[2021]50号批准建设。“资金核定表”(资金核定表编号: 无 )已经财政审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财政资金 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吴江市建设造价师事务所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1) 工程
b.
(8)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投标前进行信息登记,取得《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具体按苏住建建〔2018〕14号执行)。苏州市外企业须在规定端口上传《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未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持有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有效期内)的外地企业无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在规定端口上传有效的年度信用手册即可参加本项目投标。) (3)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 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3)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 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4)本项目执行《关于公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及通报批评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清办[2021]5号)。 (5)本项目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相关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1]42号)。 (6)投标人在建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在调查期内拒绝投标。 (7)本项目为代建项目,代建公司为苏州市吴江项目建设管理 。 (8)拒绝“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文件及关于暂停企业投标资格的函”中考核被通报暂停参加投标的企业参与投标(以资格审查时间为准)。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二)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可选条件:
企业自2018年9月以来须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78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住宅及公寓除外)。类似工程须上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扫描件。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为准,如果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为准。类似工程信息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准。
(三)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无系统CA锁的企业,须提前办理,在入库审核后方可使用)
(2) 潜在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十天前随时查看“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年09月23日10:00时, 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采用电子光盘递交标书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地点为:苏州市 吴江分中心(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998号三楼开标室)。
(2)逾期上传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招标人
13. 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