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审批机关已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人拟通过本次招标,择优确定1家投标人,为本次境外债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单不限于:(1)与境内律师及项目其他中介配合,进行尽职调查;(2)就整个发债项目方案出具有关境外律师法律意见;(3)起草发行通函及相关发行文件;(4)协助发行人与承销商谈判,起草审核相关承销协议、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提供必要的翻译工作;(5)协助发行人准备申报文件并协助发行人对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6)协助发行人准备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文件;(7)协助发行人起草本次发行所涉及相关中英文披露文件,并就上市规则提供法律意见;(8)起草债券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申请表格、豁免函、中英文上市通告等,并与交易所沟通以获得上市批准;(9)协助准备债券交割文件,协助完成交割;(10)按市场惯例,提供与境外发债项目相关的其他境外律师法律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2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在提供本服务方面具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相应资格和能力。
2.投标人无律师业、证券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处罚记录.
3.投标人在中国大陆,香港或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或成员所。
4.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申请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所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申请人。
5.投标人应具备香港律师执业资格。
6.业绩要求1).投标人有为中资能源上市公司提供境外高级债项目法律咨询服务的业绩,熟悉香港、新加坡地区的法律及监管要求。
2).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有为央企提供境外债发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业绩
7.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为中资能源上市公司提供境外高级债项目法律咨询服务的业绩,熟悉新加坡地区的法律及监管要求。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9月30日10时起至2021年10月10日17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