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聊城市
1. 招标条件
本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采购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2.2 交货地点:山东省聊城市
2.3 交货期:计划开始交货日期:2021年11月1日,接到供货通知后24小时内到货, 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本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采购项目,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数量4万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月1日-至今)不少于1家单份合同或多份合同累计供货量在5000吨及以上石灰石供货业绩 (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等业绩证明资料,合同业绩应包括首页、合同范围、签字页等关键内容)。
3.2.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提供日生产能力(不小于400吨/日)的相关说明并加盖生产商公章。并提供所属地区环保局出具的生产石灰石的环评批复或验收意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的上述证件。
3.2.3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如生产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制造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10月10日9时00分起至2021年10月15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