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 针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安新区新型城镇化智慧交通体系发展项目(智慧交通大数据动态交通信息实时感知体系建设项目、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说明与澄清。 1、问题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具有“有效的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及以上资质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回复:2020年11月住建部颁发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但具体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仍在修订中,目前仍引用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因此,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2、问题2:招标文件“二、详细评审标准(百分制综合评估法)——(1)商务标评审标准”中“企业业绩”第1、2、3条评分内容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回复:本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考虑到本项目实际需要以及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的,需要投标人具备一定的业绩要求。业绩条件设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3、问题3:招标文件“二、详细评审标准(百分制综合评估法)——(1)商务标评审标准”中“企业业绩”第1条“同类项目A”注释内容中“国家部委级是否为国家部委及其下属二级司局?” 回复:“国家部委级”包含二级司局及部委直属管理的国家局,如包含交通运输部管理的铁路局,工信部管理的国防科工局,发改委管理的能源局。 4、问题4:招标文件“二、详细评审标准(百分制综合评估法)——(1)商务标评审标准”中“企业能力及综合实力”第3、4、5条评分内容设置,不符合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回复:本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同时,本项目为建设政府信息化系统,信息安全非常重要,且建设内容软件占比高,设计任务包含信息化软件功能需求设计,并涉及到与公安、交警等相关涉密系统的对接。因此,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5、问题5:招标文件“报价得分”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回复:本项目为下浮率报价,并未设置最低投标限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6、问题6:招标文件中“二、详细评审标准(百分制综合评估法)——(1)商务标评审标准”中“设计团队配置→二、项目团队成员配置”第6条“项目团队成员具有通信电源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1分)”。 回复:修改为“项目团队成员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 7、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更改为:2021年11月1日13:00。 2021年10月14日
项目 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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