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 组织实施港北区庆丰镇都炉村六乌屯六年山砂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名称
(一)出让
(五)资源量:已查明资源量为266.13万吨,可开采资源量为228.88万吨。
(六)开采标高:开采标高+106.81米至+72米标高。
(七)规模:设计生产建设规模为22万吨/年。
(八)出让期限:本公告中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为10.5年(含0.5年矿山基建期),自受让方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
三、竞买人条件及银行担保要求
(一)竞买条件
1.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挂牌活动。
3.竞买人无偷税漏税、违法竞买等行为,在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无不良记录,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4.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需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成交结果无效。
5.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竞买人联合竞购。
(二)银行担保函要求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8万元,规定格式见附件。
四、出让方式
本次采矿权出让方式为:挂牌出让。
本次挂牌出让以不设挂牌底价方式公开挂牌竞价出让,以最高报价者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挂牌成交。
五、出让采矿权挂牌交易的有关价格和税费
(一)挂牌起始价:236万元。
(二)增价幅度:10万元及10万元的整数倍。
(三)矿业权收益缴纳方式:原则上需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
(四)采矿权出让成本:共计407.2万元,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至指定账户。
(五)成交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含交易服务费、采矿权出让成本及办理采矿许可应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及办理采矿许可应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人另行按相关要求缴纳。
六、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挂牌公告时间
2021年10月26日8:00至2021年11月22日18:00。
(二)挂牌报名时间
2021年10月26日8:00至2021年11月17日18:00(时间段:08:00~12:00, 15:00~18:00)。
(三)银行担保函审查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17日18:00。
(四)挂牌报价时间
2021年11月23日8:00至2021年12月7日10:00(工作日8:00至12:00,15:00至18:00,节假日、休息日不受理)。
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
2021年12月7日10:00。
(六)现场挂牌会
2021年12月7日10:00举行现场挂牌会,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须提前30分钟登记进场。
挂牌
七、挂牌出让文件的索取及报名、报价要求
(一)报名及挂牌文件获取
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有意竞买者可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到贵港市 (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一楼)索取挂牌出让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贰份):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核原件,存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承诺书。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竞买人有效公章,《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样板见公告附件。
(二)资格审查
申请人按规定具备申请条件的,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我中心将在2021年11月22日16时30分前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可参与挂牌报价竞买活动。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报价最高且等于或高于出让起始价者为采矿权竞得人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挂牌要求以银行担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48万元,竞买人在采矿权竞买过程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将导致保函的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赔付给出让单位。
(二)挂牌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出让收益金原则上需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
(三)本次采矿权出让为“净”采矿权出让:本次出让采矿权资源量估算范围内的土地租赁、青苗补偿、林地确权工作已经由港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完成,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将列入采矿权出让成本。其他范围所涉及的土地租赁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竞得人需要自行充分了解清楚,对采矿权受让后可能向第三方作出的补偿等问题,竞得人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四)竞得人需单独缴纳采矿权出让成本,需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出让成本包含前期出让工作投入经费、采矿权土地投入经费两项总合计407.2万元,其中前期出让工作经费包含技术方案编制费用24.76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用1.99万元,共计26.75万元;采矿权土地投入经费包含租赁费、补偿费、林地确权费用及工作经费等矿区租赁费用共计380.45万元,未包含林地占用费。
(五)竞得人需缴纳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清,需要分期付款的,需要在成交确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缴纳金额及方式、资金管理依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六)竞得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1年内完成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达产并正常生产1年后,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七)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的,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采矿权到期后由国家无偿收回,登记机关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八)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竞得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方可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九)竞得人需与港北区自然资源局、港北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被依法公诉的风险。
(十)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需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十一)竞得人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城区公路养护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期间及日后涉及改扩建的权责问题,需要扩建省道S308线石龙至邹圩三级公路时,竞得人需无偿同意公路扩建项目压覆采矿权范围。
(十二)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稳定性较差,标的砖瓦用砂岩资源量不对受让方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需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成交,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十三)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灾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四)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
(十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对采矿权相关事项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 或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一、 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对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印发〈关于对 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精神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十二、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不按规定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不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不履行《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收益金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三)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必须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银行担保函,竞得人须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区采矿权。
十三、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0775-4286095
贵港市 :0775-4552156
本次挂牌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