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1. 招标条件
本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液氨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液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2.2 规模: (2X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
2.3 建设工期:同交货期
2.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液氨,材料含量:氨、NH3、分子量:17.03;数量:500000kg;技术参数:满足国家标准:GB536-88、氨含量99.8%、残留物含量0.2%、密度0.66(25℃);按实际需求量和时间满足供应。
2.6 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
2.7 交货期:交货期:合同签订后开始至按量供货至小于并最接近采购量结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1项电厂液氨供货业绩,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供核实)。
3.2.2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为生产商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商/代理商须具有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应提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液氨运输企业(需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签订的相关合同。
3.2.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材料制造厂商(进口材料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11月16日9:00起至2021年11月21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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