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校区建设项目三、四施工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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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校区建设项目三、四施工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南阳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东校区建设项目三、四施工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 。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3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第1包;002 第2包;003 第3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第1包;002 第2包;003 第3包: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投标人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经销商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授权书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
3.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限制状态,提供近2018、2019、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份提供,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4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宛公管办[2020]22号)文,供应商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须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
3.5投标人须出具无行贿犯罪承诺(承诺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承诺格式自拟。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评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企业承担责任。
3.8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诚信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1年11月24日08时00分00秒---2021年12月04日17时30分00秒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6日09时30分00秒
递交方法:该项目自行上传投标文件,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光盘等。需要注意开标前登录不见面系统进行签到;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6日09时30分00秒
开标地点及方式:南阳市
七、其他公告内容
东校区建设项目三、四施工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东校区建设项目已由宛发改设计[2020]2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东校区建设项目三、四施工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东校区建设项目三、四施工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
2.3建设地点:河南省南阳市。
2.4项目规模: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三标段总建筑面积约7.08万平方米,包括学生餐厅、1#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2#外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3#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以及生活区车库);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四标段总建筑面积约31839平方米,包括音乐学院教学楼(8424.32平方米)、音乐厅楼(2768.14平方米)、大学生活动中心(8757.11平方米)、后勤服务附属用房(5895.87平方米)、办公区地下车库工程(5338.14平方米)、大门网架及幕墙工程(656.07平方米)。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
一标段: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三标段餐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
二标段: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四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
三标段: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四标段大学生活动中心恒温恒湿中央空调设备采购;
2.6招标范围:
一标段: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三标段餐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二标段: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四标段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三标段: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四标段大学生活动中心恒温恒湿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2.7交货期:接到甲方通知后 60 日历天内交货。
2.8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9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投标人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经销商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授权书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
3.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限制状态,提供近2018、2019、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份提供,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4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宛公管办[2020]22号)文,供应商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须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
3.5投标人须出具无行贿犯罪承诺(承诺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承诺格式自拟。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评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企业承担责任。
3.8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诚信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