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核四0四 自主科研项目含氚废水深度净化与浓缩技术研究服务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404C-FW-GKZB-21-2174
2.2 招标项目名称
中核四0四 自主科研项目含氚废水深度净化与浓缩技术研究服务
2.3 招标项目概括
2.1项目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1个月之内完成设备研发及实验设计方案,需经过甲方评审确认,3个月内完成设备制造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出具验收报告,4个月内完成设备运输、到货。
2.3服务
2.4 招标范围:对乏燃料后处理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进行含氚废水深度净化与浓缩技术研究服务:
关于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说明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4 招标范围
对乏燃料后处理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进行含氚废水深度净化与浓缩技术研究服务:关于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说明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5 项目实施地点
甘肃矿区
2.6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1个月之内完成设备研发及实验设计方案,需经过甲方评审确认,3个月内完成设备制造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出具验收报告,4个月内完成设备运输、到货。
2.7 质量标准
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和业绩条件,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充裕的流动资金和良好的财务能力,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设立年限不满三年的新公司,提供成立至今财务审计报告。
(3)业绩要求:
a、具有用于氚分离的专用填料及其改性处理的相关技术或能力。能够用于除氚项目,且分离效果明显,净化系数能够达到104以上,提供合同等证明资料
b、具有氢氧同位素分离技术或能力,为整个氚分离技术提供基础,提供合同等证明资料。
c、具有重氢同位素去除技术或能力,能够为氚的去除提供重要技术支持,提供合同等证明资料。
d、具有分离用的液相级联精馏相关技术设备设计的技术储备,提供合同等证明资料
e、具有同位素应用装置开发的经验及能力,提供合同等证明资料。
(以上五种业绩能力要求,供应商具备两种及以上即可)
(4)信誉要求:
a)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查询记录并盖章。
b)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查询结果并盖章。
c)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并盖章。
d)已经列入中核四0四 不良行为清单的或受到公司处罚的,在处罚期间,该公司与受到处罚的供应商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
(5)响应人承诺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提供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附件中的模板提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