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进行询比。 4、经信用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询比采购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 6、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询比采购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询比采购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7、其他承诺:投标人需提供设备具有国家保密局保密检测案例或者厂家出具有效的保密承诺。以及对所投产品提供24小时以内各类备品备件更换服务及最少一年以上的免费维保服务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