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能电子商务 法律专项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NJ2022-01-3-012)
项目所在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1. 招标条件
本上海华能电子商务 法律专项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为适应上海电商公司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需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如下:
标段1:新能源领域的诉讼或仲裁;
标段2:除标段1之外的大宗商品、原材料、物流及供应链等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劳动仲裁等。
投标人可同时参与一个标段或两个标段的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在本次所有标段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持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执照并年检合格,提供相关资料。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标段1专用资格条件:
3.2.1.1业绩要求: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应具有七年及以上执业经历,并且该负责人应在新能源相关领域具有近5年不少于1家企业提供过的法律服务经历或代理过至少一起诉讼或仲裁案件。投标人应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今至少1项合同或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其中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清晰显示服务内容的页面、合同盖章签署页,合同中的法律服务团队人员需有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的姓名。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判决或仲裁时间为准。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按无效业绩处理。
3.2.1.2 服务团队要求:投标人应承诺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且每周至少有1天为招标人提供驻场办公服务。
3.2.1.3 管理规范且无重大责任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行为或记录,投标人自行出具证明并盖章。
3.2.1.4 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受到主管部门、律师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监管措施,投标人提供住所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工商部门公开信息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3.2.2 标段2专用资格条件:
3.2.2.1业绩要求: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应具有七年及以上执业经历,并且该负责人在大宗商品或原材料或物流或供应链相关领域近5年为至少1家企业代理提供法律服务或代理过1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投标人应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今至少1项合同或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其中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清晰显示服务内容的页面、合同盖章签署页,合同中的法律服务团队人员需有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的姓名。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判决或仲裁时间为准。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2 服务团队要求:投标人应承诺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且每周至少有1天为招标人提供驻场办公服务。
3.2.2.3 管理规范且无重大责任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行为或记录,投标人自行出具证明并盖章。
3.2.2.4 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受到主管部门、律师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监管措施,投标人提供住所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工商部门公开信息内无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