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
吉林公司吉林厂10、11号炉催化剂再生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吉林公司吉林厂10、11号炉催化剂再生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20001372,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吉林热电厂10、11号炉(2×125MW)于2003年投产发电,2015年环保改造每台机组设置2台SCR脱硝反应器,采用板式催化剂按3层布置,每炉每层50个模块。本次施工层为1、2两层,共计200箱,合计约400立方米,于2018年超排改造时更换安装,原供货厂家为南京大唐环保科技 。由于10、11号炉第一、二层催化剂使用时间已超过化学使用寿命,且在2021年机组检修中发现上述催化剂存在吹损、吹穿,局部形成窟窿和塌陷等情况;运行过程中脱硝效率低,喷氨消耗量大,经过请示上级公司,需要在2022年机组检修中给予催化剂再生处理。交货期:催化剂交货期为合同签后接到招标人通知后的30天内。催化剂更换随招标人机组检修进行,在催化剂更换工作开始前必须办理好危废转移五联单相关手续,旧催化剂拆除过程中不允许落地,直接转移到危废车辆上,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2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须包括HW50(废催化剂)。
(3)投标人须自有脱硝催化剂检测及评价CMA或CNAS认证资质。
(4)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如投标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需有相应与之配送合作的单位,并提供投标人与合作单位的合同或协议、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17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板式脱硝催化剂再生合同业绩2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如合同不能包含以上信息还需提供技术协议相关内容。
【4】信誉要求:/
【5】其他要求:/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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