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业主市趟邮路外包项目”项下的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
2.招标编号:TC229W01A
3.项目概述:拟对“业主市趟邮路外包项目”进行采购,共计12条邮路,设1个标包,年预算金额142.2万元,服务期限1年。
4.招标内容:
序号 |
邮路属性 |
组开单位 |
邮路名称 |
邮路里程(公里) |
车型 (米) |
车型 (吨) |
单程/往返 |
车辆权属 |
发班频次 (次) |
1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长征\渤海-处理中心 |
28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2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镜湖-处理中心 |
26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3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得胜-处理中心 |
38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4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东风-处理中心 |
28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5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育新\东桥-处理中心 |
36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6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沿海-处理中心 |
20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7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龙山-处理中心 |
48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8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东升-处理中心 |
32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9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处理中心-辽河-处理中心 |
28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991 |
10 |
邮区 |
营口公司 |
东升-东桥-东风-处理中心 |
17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730 |
11 |
邮区 |
营口公司 |
得胜-镜湖-沿海-处理中心 |
19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730 |
12 |
邮区 |
营口公司 |
辽河(大客户)-渤海-处理中心 |
17 |
4.2米 |
3吨 |
往返 |
社会 |
730 |
注:(1)本项目具体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规范》。
(2)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42.2万元/年。本项目共12条邮路,以每条线路主力车型4.2米厢式货车预算单价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均为128元/趟(往返),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3)投标人须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以上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近一年(2020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亏损。
(5)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车辆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技术标准的厢式货车,车况和性能要保持良好。车辆具备符合邮件运输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设备配备要求;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与所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提供承诺书。
(6)近三年以来(2019年-至今)被“信用中国”、“中国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7)投标人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针对邮政干线运输业务的
(8)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照中标后的预算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1日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提供承诺书。
(9)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在省会城市(沈阳)或项目服务所在城市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并提供承诺书;
(10)车型及数量:投标人能够提供自有运输车辆12台(含)。投标人提供的车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下均视为自有车辆):
①投标人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投标人或投标人 所有,即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及其 名下的车辆);
②投标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所属关系,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
③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
同时,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核标时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投标资格。
(11) 投标人以及提供车辆的投标人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和非自有车辆的所有人均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复印件。
(12)投标人须承诺承担邮件干线运输任务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在60万公里以下,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并提供承诺书。
(13)中标后,投标人承担干线运输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满足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协议的北斗/GPS设备,具备接入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条件,并提供承诺书。
(14)投标人必须承诺对承担干线运输任务的车辆、人员及邮件进行投保,单车货物保险累计赔付额不得低于80万元,并提供承诺书;车辆手续齐全,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车损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座×¥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不计免赔率;所有险种的保费由承运人承担。
(15)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承担邮件运输任务车辆,除双方单独约定外包,承运人须保证邮件的单独运输,杜绝邮件和其他货物、物品拼装,并提供承诺书。
(16)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承担邮件运输任务车辆,严禁悬挂、喷涂“中国邮政”标识,并提供承诺书。
(17)投标人可以使用非自有车辆提供服务,非自有车辆必须属于法人单位,非自有车辆须满足相关资格条件,同时,须承诺对所有车辆的运输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承诺书。
(18)本项目与第一、第二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当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二中标人接续履行合同。第二中标人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第二中标人知晓并同意:合同期内在本项目第一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履约停止后,项目第二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方能开始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要求履行合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压降。第二中标人在履行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承诺认可上述中标原则。
(1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包组投标。
(2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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