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 招标条件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2×300兆瓦机组脱硫电石渣(2022年度)寄售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本项目因上一次招标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现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金桥热电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赛罕区金河镇,现有装机容量2×300MW机组,脱硫系统采用湿法脱硫工艺,电石渣作为湿法脱硫的脱硫剂。本次拟对2021年度脱硫系统使用的干电石渣项目进行招标。
2.2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干电石渣氧化钙≧67.85过筛率≧90%,本次电石渣采购量42000吨,最终按供货量据实结算。
2.3交货地点: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指定地点。
2.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开始供货,至2022年12月31日陆续供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为矿山企业;或电石渣等脱硫剂加工生产企业;或具有生产企业的集团公司下属的销售企业或运输企业。
3.2.1.1如矿山企业需提供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2如电石渣脱硫剂加工企业需提供工厂环评通过的证明文件;
3.2.1.3如具有生产企业的集团公司下属的销售企业,需提供集团公司出具的控股股权关系证明(需包含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2.1.4如具有生产企业的集团公司下属的运输企业,需提供《道路运输经验许可证》、集团公司出具的控股股权关系证明(需包含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2.2投标人需具有近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至少3份干电石渣粉的供货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4月18日9:00起至2022年4月23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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