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XH0482ZB220012
1、招标条件
业主邮政营业环节外包项目,经会议研究决定,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现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兴安盟 邮政营业环节外包项目。
2022年拟业务外包的8个邮政营业网点全年外包费用为33.6万元。
服务期限:拟签订合同2年(如有业务发展需求,需按照实际情况增加业务外包的邮政营业网点)
招标范围:拟业务外包的邮政营业网点邮务类业务,业务外包项目为邮件收寄、邮品销售、报刊收订、代收费、代开发票、代办简易险业务等其他邮政业务。
投标人企业资质标准:
(一)应保证自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具有外包能力和条件(包括人员、房屋、场地、安全设施等)。并向邮政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资信良好:招标人要有良好的行业资质证明和良好的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有足够的能力及时理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需赔付事项。
(三)管理规范:投标人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针对邮政营业网点外包的
(四)外包商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对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安全管理等责任。
(五)邮政日戳、夹钳、业务单式等用品不得外借或用于与邮政业务经营无关的用途。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及原始资料、无着邮件,并按规定时限上交邮政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外包网点要接受邮政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保证无重大通信事故、无主要质量差错、无用户有理由申告;
(六)因外包方的责任,造成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外包方应按照邮政企业对用户所承担的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赔偿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法律程序审批,外包方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业务的代办网点,应承担国家邮政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八)在约定的外包范围内办理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邮政企业委托以外的邮政业务;
(九)未经邮政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邮政企业外包经营的业务再转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邮政企业外包业务相同、类似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十)外包方销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为邮政企业核定(发)的产品、用品,不得低于面值出售邮资票品;要环保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章戳和业务单式在合同终止时交还邮政企业,并予以作废;如所用单式超出邮政企业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妥善保管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邮政业务外包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邮政企业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邮政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邮政企业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划转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十三)外包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规范穿着制服,佩带外包工号牌或胸卡,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十四)外包方接受邮政企业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配合邮政企业做好安防、消防设备设施相关工作。服从邮政企业安全管理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自查和邮政企业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五)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外包商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邮政企业交还有关日戳、邮筒(箱)等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邮政企业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清点回收有价证券及库存出售品。双方约定应由外包商向邮政企业支付使用费的,外包商应同时向邮政企业结清。相关企业形象的店招及时清除,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外包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惩罚性退出。
1.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纠正仍不达标的;
2.违反合同约定对外包业务进行分包、转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外包邮政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4.有价格欺诈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5.有贿赂各级邮政企业员工行为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惩罚性退出的外包商三年内,邮政企业不得批准其再次申请准入。
(十七)与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员工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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