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供应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