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局集团公司洛阳机务段超声波探伤仪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J2022-23-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洛阳机务段超声波探伤仪购置,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洛阳机务段超声波探伤仪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规格 |
备注 |
1 |
超声波探伤仪 |
6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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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1. 超声波探伤仪器适用于铁路机务系统车轴、整体车轮(或轮箍)超声波探伤,能够满足铁路机务系统机车车轴、整体车轮(或轮箍)超声波探伤工艺要求。 2.仪器的设计制造及检验能够满足TJ/JW101-2016《机车超声探伤仪器和探头性能测试暂行试验方法 第一部分 仪器》的要求。 3.仪器的组合性能能够满足TJ/JW101-2016《机车超声波探伤仪器和探头性能测试暂行试验方法 第三部分:组合设备》的要求。 4.仪器满足《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机车零部件探伤规则>的通知》铁总运[2014]306号文件中的要求。 5.仪器符合JB/T 10061《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及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相关文件标准。 6.探伤系统性能测试符合JB/T 9214《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系统工作性能测试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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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交货地点 |
合同签订60天内交货。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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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资格部分 |
1.制造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并涵盖投标产品; 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代理协议,授权书或代理协议需经被代理企业(制造商)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须有明确的代理期限、代理产品范围,且代理期限在交货期内保持有效;代理协议应明确由被代理企业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责任;须提供被代理企业 |
4.诚信要求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项目不接人身份证、所投报项目的专业资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彩印版(加公章)寄达洛阳机务段招标办以备查验。未提供以上资质的视为无效投标,取消其唱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