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炼化玻璃钢设备9台【镇海基地二期项目丙烯腈SAR装置1271】采购招标公告 |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镇海炼化玻璃钢设备9台【镇海基地二期项目丙烯腈SAR装置1271】(WZ20220914-2107-11960-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玻璃钢设备9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
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静电除雾器排放液收集罐D-3213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2 | 中和废水缓冲罐D-3215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3 | 弱酸废水罐D-3205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4 | 尾气酸雾脱除罐C-3509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5 | 尾气洗涤塔C-3508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6 | 弱碱废水汽提塔C-3204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7 | 二级动力波C-3207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8 | 气体冷却塔C-3206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9 | 一级动力波C-3205 | 1.00 | 台 | 包1-玻璃钢设备包 |
||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已证实设计的成熟设备。要求提供自2010年1月1日以来,产能在15万吨/年及以上,至少2套废酸或制酸装置玻璃钢制设备(每套装置中的玻璃钢制设备不少于2台,直径≥4500mm,内部包含塔支撑件,不包括改造和部件)成功运行二年及以上的应用业绩(合同交货期2020年1月1日前)。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及配套附件的相关证明,证明文件需同时提供技术附件、合同和对应发票复印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用户名称、规格型号参数、性能指标、工况条件、交货日期以及签署和盖章页等。技术附件、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不清晰或未提供齐全均视为无效证明。 3.1.7 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技术偏离表,技术偏离表中应填写具体的偏离项目,如没有偏离项应填写声明无偏离,不接受未列入偏离表的任何偏离。 3.1.8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配置必须是完整的,无缺项,在功能上完全?足应用要求。投标人承诺整体性能保证,无论何时发现缺项或漏项,投标人都必须承诺无条件的无偿补足。 3.1.9 投标人承诺满足本体的树脂需采用环氧乙烯基树脂(DERAKANE 411或 Atlac 430)酚醛环氧乙烯基树脂( DERAKANE 470或 Atlac 590)。购买制造设备所需的所有原材料以及对原材料的检验,并在制造前提供半年树脂采购合同原件。 3.1.10 投标人承诺:玻璃钢制设备应适合于规定的操作条件,设计和制造寿命不少于二十年(不包括易损件),并且能够至少4年不间断操作。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应在卖方的设计和制造经验范围内,并且经验证明在相同的使用场合下使用是可靠的。 3.1.11 玻璃钢制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 /T150-2011《压力容器》、GB51160-2016《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和 HG /T20696-1999《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要求,并进行设计计算。承诺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第三方材料及设备强度检测报告。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ASME认证的压力容器许可证: 3.1.12 投标人承诺:在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应严格执行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1.13 投标人(供货商)按分包商清单执行,如选用分包商清单以外的分包商,须在开标前提出书面澄清,并经买方同意。投标人(供货商)不得转包、分包全部或部分。 3.1.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5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李杨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电力采购招标网|电力项目网|电力招标投标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