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韩国群山市,全罗北道,紧邻新万金海堤。
一、招标条件
山西院韩国新万金100MW海上风电总承包项目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韩国全罗北道西海岸的新万金海岸线4号防潮堤东侧一带,距离首尔约200公里,本项目容量为100MW的风力发电厂。东北至群山市约25公里,东南至伏安郡约24公里,东至金堤市约3.5公里,东南至乙里约34公里。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标的物为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招标范围为: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及其中央监控系统(具有远程监测功能、具备OPC,具有远程功率集中控制功能,SCADA系统可以接入风电场测风塔数据,有功/无功可调,具有高、低电压穿越功能)等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指导、调试、保修、验收、技术服务和资料要求,塔筒设计、监造、安装指导、技术服务和资料要求,及风电机组基础设计技术支持、复核和督导等。
本工程规划容量100MW,可布机位点数量为23个,要求投标机型单机容量不低于4.5MW,总装机容量不低于100MW。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ISO9000系列或等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3) 证明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文件。
(4)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投标人投标机型需具有型式认证,若投标机型尚未取得型式认证,则投标人需提供同平台并具有型式认证的机型资料,投标机型必须有设计认证。招标人鼓励投标人采用取得整机型式认证证书的机型,投标机型具有型式认证证书的,投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交权威认证机构(DNV-GL、TüV、BV等)的型式认证资料和相应的证明材料。认证资料主要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报告。招标人有权向认证机构确认型式认证资料的真实性,投标人有责任在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招标人承诺对投标人提交的认证报告进行保密,不用于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用途。
(5)投标机型应提交并获得韩国具有电能质量及电网适应性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通过高、低电压穿越测试。若在投标时尚未取得高、低电压穿越测试需提供证明已委托韩国具有电能质量及电网适应性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测试的文件,并承诺在设备交货前取得。若因投标人无法按时取得投标机型的高、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造成招标人损失,投标人应接受相应处罚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6)所有进口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方面的证明资料、生产厂家就本项目对经销代理的授权书和本批次各单件产品的序列号(产品出厂编号)清单。因为韩国政府政策对于本地化采购比例要求,塔筒以及风机内变压器、环网柜、低压盘等布置在塔筒底部的成套设备必须在韩国本地采购或由韩资企业供货,风机设备进口至韩国应取得韩国的KS认证。
(7)受到航空管制影响,本项目风机安装完成后叶尖最大高度不得超过161.24m(从海平面计算),基础高程按8.32米考虑。
(8)投标人具有本次招标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9)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有与招标机型相似的(4.5MW及以上)合同业绩,或与投标设备同类型机型的成功运行经验(业绩)。提供韩国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项目并网业绩者,商务评分业绩项得分占优。
(10)投标人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并签字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包括销售额);
(11)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1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或子包)的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投标人提供项目并网前取得型式认证确认书。
(15)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能力。
(16)产业落地政策要求
投标人供货的设备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按照韩国当地要求配套建设新万金海上风电制造工厂的产业落地政策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6.1 工厂用地面积:33,000㎡,工厂用地及下部结构由韩方提供及施工,投标人负责在提供的土地上进行工厂的施工、建造及运营。
16.2 投资金额:400亿韩元。
16.3 投标方应确保制造工厂建设的开工时间与新万金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工时间一致,并负责管理风电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制造工厂建设进度(投资金额)保持一致。
16.4 投标方为了确认投资金额,风力发电设施的下部结构物安装之前,建设制造工厂的投资履行金额,必须在新万金厅(新万金政府部门)指定的公认会计法人的确认(验证)下提交,建立制造工厂的投资履行金额,制造工厂投资履行完成时也一样。
16.5 投标方安装风力发电设施的下部结构物后,制造工厂的建设进度(投资金额)低于项目建设进度5%以上时,应进行进度滞后原因的分析,并制定对策,向新万金厅报告。
16.6 投标方的制造工厂建设进度(投资金额),低于项目建设进度10%以上时,新万金厅可以向投标方下达终止项目建设的命令,投标方在恢复投资履行(差距在5%以内)之前不得重启该项目。
16.7 投标方为了履行制造工厂的投资,在项目开工前,制造工厂建设总费用中相当于200亿韩元的金额,应作为保证公司履行投资的保证书。
16.8在制造工厂建设总费用中,除确认投资履行金额外,还要更新并提交投资履行保证书。
16.9当投标方的制造工厂建设进度(投资金额)低于项目建设进度30%以上时,新万金厅可以取消投标方的项目许可,如果许可被取消,将拆除项目已建设施,恢复原状。
16.10 如果投标方不拆除项目已建设施,不恢复原状,新万金厅可以向恢复原状的履行保证机构申请原状修复费,并委托专门机构实施拆除及恢复原状。
以上资格要求均须在报名时提供证明材料。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报名时间: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7日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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