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海南公司东方电厂#1、#2圆形煤场
盘煤仪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10-2-302)
项目所在地区:海南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海南公司东方电厂#1、#2圆形煤场盘煤仪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海南省东方市滨海南路15-2号
2.2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3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盘煤仪6套及配套设备
2.4 交货地点: 海南省东方市滨海南路15-2号
2.5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国产产品必须到货;进口产品6周内必须到货,并运输至华能东方电厂指定位置,备件到货后,乙方接到电厂通知,根据电厂要求,需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专用资格:无。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具有至少3个煤场燃料管理智能化项目供货业绩,且至少有一个已成功投运。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必须取得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授权书。如生产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商参加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