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能源项目集中配建辛店电厂储能电站
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1-1-006 )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华能辛店发电 厂区内
1. 招标条件
新能源项目集中配建辛店电厂储能电站项目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主体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该项目为华能山盐光伏项目、东明马头镇光伏项目、烟台臧家庄光伏项目、高唐风电一期项目、德州丁庄光伏二期项目配套储能在辛店电厂集中建设。厂址为辛店电厂内原#3、4机组拆除后回填平整场地。本项目计划于 2022 年12月开工,2023 年 3月投产。
规模:100MW/200MWh。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总承包招标(辛店电厂储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电站设计、供货、施工、试验、调试、检测、验收及资料移交等内容。包括送出工程和涉网部分的设计、供货、施工、试验、调试、检测、验收及资料移交,及与电网、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具体包括:
勘察设计: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为辛店电厂储能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阶段的全过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主要包括:全电站范围内各设计阶段相关的地质勘察、测量等勘察工作、储能电站设备选型、主辅设备技术规范书编制、储能电站各系统设计、集电线路设计、送出线路设计、辛店电厂220kV接入间隔设计、道路设计及附属设施以及与厂址或厂平布置等有关的所有项目的勘察设计服务。
设备材料采购:本工程储能电站全套设备、辛店电厂220kV接入间隔设备、送出线路设备及材料均由投标人负责提供。主要包括所有设备及材料的到货检验、卸车、运输、二次倒运、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人员培训、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等;材料、设备要求及供货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人的内部管理要求,供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报价方案作参考。设备数量仅供参考,以经过招标人同意的最终设计为准,并满足供电公司接入系统方案评审要求。设备型号及数量调整不引起合同价格变更。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为投标人设计范围内,储能系统站区及送出工程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土建工作、全部设备基础施工、全部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工作及道路施工;全部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验收,直至完成达标投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
1)近三年,具有国内电站储能建设总容量不低于1000MWh的储能系统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
2)近三年,至少有1项国内单体项目容量不低于200MWh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投运业绩并提供投运证明和并网检测报告。
3.2.2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有电池单体、BMS、PCS、EMS主要部件中至少两个核心产品的研发制造能力,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投标人采用的电池必须具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符合GB/T 36276-2018要求的检测报告。近两年,储能电芯国内供货总容量不低于2GWh,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内单体不小于200MWh的电站使用业绩。电池厂家需提供针对本项目供货保证函。
投标人集成系统的核心设备应具有国家认定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证书。PCS须采用单级三电平分散式模块化设计,500kW>单台功率等级≥180kW。
投标人须保证在本项目中所采用的电站储能系统或电芯、电池簇、PCS等主要部件未发生过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并提供承诺书。
3.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以储能系统集成商为牵头人。联合体各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