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黑龙江发电 新华电厂液氨集中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10-3-265) 项目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1. 招标条件本华能黑龙江发电 新华电厂液氨集中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黑龙江发电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黑龙江发电 新华电厂液氨集中采购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2.2 规模:华能新华电厂位于大庆市大同区新华屯,6号机组1×300MW; 2.3 建设工期:/ 2.4 标段划分: / 2.5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名称:液氨; 预计数量:新华电厂600吨,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数量为准,并以中标单价和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技术规格:1、满足GB/536-2017《液体无水氨》一等品验收标准;2、技术指标:浓度: ≥99.8%,残留物≤0.2%,精度:±1%,使用环境:温 度 -40~+40℃ 相对湿度 0~100%RH。 2.6 交货地点: 华能新华发电 氨区。 2.7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买方需求分批供货,暂定12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五年至少2项单项合同500吨的液氨供货业绩,或年销售量至少1000吨的液氨供货业绩,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资质等级要求:①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液氨运输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需提供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液氨的最新检验报告证明材料。②投标人如为经销商,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液氨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代理等证明材料,并提供生产厂家资质材料;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如果生产厂商及其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只允许该生产厂商参与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3年10月26日9:00起至2023年11月2日17:00止。
4.2 购买: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线上购买招标文件。登录投标管家,选择参与的项目购买文件。 4.3 联系 未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的在招标会员区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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