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BT-13324106-241901
本招标项目已由红安卷烟厂党委会纪要〔2023〕66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包装箱采购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
采购内容:产品包装箱、周转箱等。
年度预算(含税):153.5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不含税):4.33元/平方米。
中标供应商:2家。
1.3项目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次招标结果自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有效。
1.5质保期要求:不少于12个月(以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货物交货期限:下达订单起7个自然日(如有调整,以甲方当次交货期为准)。中标人应负责货物运输,并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
1.7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签订采购合同。
1.8合同支付方式:详见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八条。
1.8.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1.8.2本合同项下采购人所支付的合同价款包含中标人完成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人员工资、劳保福利、管理费用、物资材料、运输费、保险费、辅助和配套设施等。
1.8.3开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中标价格确定原则:以入围中标人单位面积(平方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中标单价,投标人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则视为理解和同意中标价格确定原则,并放弃提出异议及索赔的权利。如中标后不接受中标价格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与服务的,视同无故违约。
1.10业务量分配原则:在满足技术标准、质量、交货期的前提下,根据招标人年度实际发生业务量进行分配。本项目按照中标排名预分配比例为60%:40%,业务量预分配比例仅作为中标人业务量分配的指导原则,招标人有权根据供应商履约过程中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动态调整分配比例,招标人对业务量分配另有调整的,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如入围供应商因自身或其他不可控因素不能有效满足采购人需求,主动放弃材料供应时,或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终止,招标人有权选择进行补充招标或重新招标。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无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