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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丹阳练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EPC+O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1     浏览:0    
核心提示: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丹阳练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已由 丹阳市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审备【2023】565号)批准建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丹阳练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已由 丹阳市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审备【2023】56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丹阳练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EPC+O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丹阳城区西北部,沪宁高速以南、京杭运河西侧、312国道以东、北二环路以北区域。

2.1.2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修复工程、护岸及闸站建设工程、生态监测等相关配套工程。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生态修复工程:其中恢复水域面积约1830亩,出入湖河道4条。

2、护岸及闸站建设工程:环湖生态护岸,附属闸站等。

3、生态监测及研究工程:结合主体工程,于入(出)湖口设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站等。

相关技术指标需符合国家、省、市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2390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1000万元,建安工程费22550万元,3年运维费350万元)。

2.1.4工期要求:。

设计工期:90日历天;

施工工期:640日历天;

运维期:1095日历天;

2.1.5 其他: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所有设计使用材料必须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运维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养护标准及要求。

2.2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整体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的运维期(除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设施外)等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A、设计范围包括三大部分,分别为生态修复工程,护岸及闸站建设工程,经营配套工程等。

B、施工范围包含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水、场地平整等所有工程费用)(以经审查合格及建设单位要求的施工图图纸为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和本工程相关的全部项目工作,项目招标结束后如发包人不启动项目或者不启动项目中部分内容时,相关工程费用在结算时直接扣除(包括勘察设计费),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

C、运维范围项目建设内容中除水利设施剩余部分。

D、质量目标:设计须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及建设单位要求,同时所有设计内容须通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设计单位在项目启动后应与施工单位配合,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设计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限额设计。

E、造价控制:勘察设计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版》(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取费标准计算作为勘察设计基准价。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基准价×80%×(1-中标下浮率)。

勘察设计基准价(S0)=设计费基准价(S1)+ 勘察费基准价(S2)。

设计费基准价(S1)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7.3.3市政公用工程Ⅲ级复杂程度,专业调整系数为1.0,复杂系数为1.15,附加调整系数为1.0。设计费基准价(S)采用内插法计算,计费额为施工预算价(A),如计费额区间为B1≤A<B2,C1为B1对应的收费基价,C2为B2对应的收费基价,则设计费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1=(C1+(C2-C1)X(A-B1)/(B2-B1))X1.0X1.15X1.0。

勘察费基准价(S2)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10.3河道治理建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Ⅱ级复杂程度,专业调整系数为0.8,复杂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勘察费基准价(S)采用内插法计算,计费额为施工预算价(A),如计费额区间为B1≤A<B2,C1为B1对应的收费基价,C2为B2对应的收费基价,则勘察费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2=(C1+(C2-C1)X(A-B1)/(B2-B1))X0.8X1.0X1.0。

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丹阳市相关要求执行。建安工程费=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

运维费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支付,若确认结果低于报价,以实际为准,若确认结果超过报价,以报价为准,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诈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设计、勘察、施工、运维所需条件:

(1)设计资质要求:以下①和②满足其一即可。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和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勘察资质要求: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

(3)施工资质要求:以下①和②需同时满足。

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②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4)运维单位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具有高级工程师(环保类或工程类专业)职称;

注: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不含发布公告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提供建造师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项目管理机构:

3.3.1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具有高级工程师(环保类或工程类专业)职称;

注: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不含发布公告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2施工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注: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不含发布公告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业绩之一:

①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4000万元的类似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EPC总承包项目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交(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上述证明材料均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诚信库信息为准。)

②设计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14000万元的类似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设计业绩(含EPC项目或PPP项目的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投资额以合同或初设批复文件所载投资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诚信库信息为准。)

③施工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4000万元的类似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施工项目业绩(含EPC项目或PPP项目的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以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交(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上述证明材料均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诚信库信息为准。)

3.5 投标人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3.6.1自2022年5月14日以来(近2年),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6.2自2024年2月14日以来(近3个月),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投标人不得存在如下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在“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家数不超过4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必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须以牵头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4月10日00:00至2024年4月16日24:00 下载。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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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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