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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类】中国电建装备公司武汉重工公司599翻车机钢材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日期:2024-08-08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询比价函各报价 因[POWERCHINA-0407011-240103]武汉重工装备 599翻车机钢材采购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

询比价函

各报价

因[POWERCHINA-0407011-240103] 武汉重工装备 599翻车机钢材采购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08月12日16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POWERCHINA-0407011-240103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单位

数量

1

钢材 详见明细

详见明细

187.138

二、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天交货

3、交货

(2) 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响应文件上传集采平台(资质、报价单提供盖章PDF版和EXCEL版各一份)。

9、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10、报价方(供应商)中标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履约的、不诚信行为的,将被列入集团或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处罚期限不低于1年,并视情况备案。

1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处理:

(1)响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

(2)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对报价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6)对采购方物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7)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要求的;

(8)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9)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0)报价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1)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2)不响应我公司付款方式的;

1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如出现算术错误,以单项价格为准;如发现缺漏项,投标人出具澄清函或按照其他响应人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计入,进行修正报价。

13、其它要求:详见钢材(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合同

三、(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合同

钢材(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

采购方(甲方): 武汉重工装备

供应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

1.货物

1.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钢材等大宗物资材料的总称。

1.2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详见4.2款列表。

1.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1.4 第4.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为暂估数量,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为准。如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数量超过实际需要数量的,则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并以实际需求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低于甲方实际需要数量,则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予以增补,按合同约定价格计价。

2.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2.1 产品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中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双方无明确约定技术条件的,应按照现有国家标准或生产企业标准中的较高标准执行。

2.2 乙方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该货物还应符合甲方GB/T45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质量保证

3.1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12 月。自甲方对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货物,以检验合格证明出具的日期为准)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及行业惯例约定。

3.2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提供免费的退换货,需要运输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需乙方退换货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3.3 甲方对货物质量提出书面异议的,如需检验的,检验费由乙方先行向检验机构支付,如经检验甲方质量异议成立,则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5日内完成退换货,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经检验甲方质量异议不成立,则费用由甲乙方协商,从再次采购货款或质保金中扣减;如货物出现换牌等弄虚作假情况,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3.4 甲方收货时对材料质量无异议,但原材料经取样送检不合格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且在5日内完成退换货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甲乙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时,应当对货物进行双倍取样,并将异议样品提交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认可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6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甲方员工损失或任何第三人损失),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若甲方代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4.价格

4.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商标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暂估

数量

含税单价

含税

总价

合计

税率: % 其中税金:

4.3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甲方对乙方所提供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4.4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

(1)货物价款、税金、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一切费用。

4.5 对本合同的价格更改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更改的,一律无效。

4.6 如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下降后的最新价格执行。

4.7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含税单价及总价应随之调整,不含税单价及总价保持不变。

5.货物验收

5.1 由甲方指定人员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尺寸、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现场查验核实,验收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全面检查。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后 小时内进行验收,乙方应随货物向甲方提交供发货清单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甲方审核无误。乙方须保证所提供货物在外观、尺寸、规格、材质等方面与样品及技术质量资料所表述的完全一致。如有质量、尺寸、数量、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或未附带上述发货清单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要求乙方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并记载在发货单上。

5.2 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3 货物交接时,甲方仅对货物数量、尺寸、规格及外观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5.4 甲方外观验收无差异,需要指定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该签字《收货单》不视为甲方对收到货物质量的最终确认。

5.5 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准,甲方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视为未验收合格。甲方仅作外观验收,不视为对产品质量等的认可。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与本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6 甲方在进行验收时发现产品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要求退换货;甲方在检查时发现乙方有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送货地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6.结算与支付

6.1 乙方应在甲方接受合同约定所有货物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6.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乙方按照下列 2 种方式进行结算与支付:

(1)银行转账: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90%,质保金10%(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2)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95%,质保金5%(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

6.3 尾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与乙方办理结算书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付款。

6.4 本合同款项均为含税无息支付。

6.5 特别说明:因甲方业主方资金调配原因,甲方内部资金计划审批及规定流程审核而迟延支付款项的,乙方给予甲方30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宽限期过后,甲方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即LPR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6.6 货物的增补:若有增补货物,需及时签订增补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6.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交付货物时,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甲方,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6.8 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相应扣除质保金,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及期限补足质保金。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期限按照乙方完全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应时间延期。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2 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3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4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7.5 因发生本合同约定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依照甲方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6 乙方在向甲方供货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当批货物出库凭证与物流凭证,前述凭证中的供货主体必须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完全一致。如该出库凭证或物流凭证显示货物系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如乙方提交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而影响甲方税金抵扣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7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息类别

甲方

乙方

1

客户名称

武汉重工装备

2

税务登记证号

914201001777329527

3

税务登记证

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4

工行紫阳路支行

5

银行账号

3202 0057 0900 0044 253

6

联系

027-68888591

7

纳税人类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8 乙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乙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且甲方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9 甲方收到发票并查验合格后付款。乙方未开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开票不规范或未按期开票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符合前述条件的发票。

7.10 因前述乙方开票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8.供货

8.1 供货时间为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情况对供货时间做出调整。

8.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一次性/分期分批 将货物运输至 ,或甲方指定地点。

8.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等。

8.4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8.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小时内以邮件、短信、

8.5.1 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8.5.2 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保留一切追偿的权利。

8.6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确保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货物、机械、车辆安全。

8.7 乙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交通、治安等各方面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要求的工作方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需承担的责任或处罚。

8.8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全部损失。

8.9 乙方进入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甲方或业主方管理,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8.10 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

甲方:

乙方:

9.包装

9.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甲方要求,乙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包装应适于长途及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锈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9.2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详细供货清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9.3 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全额赔偿。

10.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权利负担。因乙方或乙方货物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赔偿或补偿。

11.保险

乙方应当办理货物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2.合同附随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等,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2.2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2.3 乙方违反上述合同附随义务的,视为交货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验收不合格、损害赔偿等)。

13.违约责任

13.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3.1.1 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降低的价格以甲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13.1.2 更换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要求,乙方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1.3 部分或全部退货的,乙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退换货的,甲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瑕疵货物的保管、仓储责任。

13.1.4 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乙方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总金额的30%。

13.2 乙方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迟延交货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2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30%,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3.2.1 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日起 5日内及时交货;如乙方仍未按时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或为生产采取必要方式止损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13.3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5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3.4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登记费用、税费、保全担保费等。

14.合同有效期、变更或解除

14.1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14.3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5.解除合同的条件

1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的正式书面说明;

1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4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5 乙方其他违法行为已影响合同履约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6 甲方可在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并无条件接受,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要求。

16.不可抗力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17.送达条款

甲方:

微信:

乙方:

微信:

17.1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

17.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任何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联系人:李工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8811547188 
QQ:121130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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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pow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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