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工研究院 生产项目
新能源基建巡查无人机设备框架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04-3-136)
项目所在地区:全国
1. 招标条件
本西安热工研究院 生产项目新能源基建巡查无人机设备框架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西安热工研究院 生产项目新能源基建巡查无人机设备框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全国。
2.2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无人机预估31台、无人机巡查系统预估4套、无人机机场预估5套 、云台相机预估5台等,具体内容和技术参数详见技术规范。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约定期限内的数量为预估量,而非承诺,根据合同要求据实结算。有效期内当框架协议实际采购量达到预估数量后,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协议。采购人不承诺实际采购数量达到预估数量,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风险,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3标段划分:共1个标段。
2.4交货地点: 各项目现场。
2.5交货时间:每笔订单之日起15天内交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至少有2项无人机设备供货业绩,且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业绩须附合同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2.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无 。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