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地下实验室科研数据动态管理平台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3S00-WZ-GKZB-22-0002
2.2 招标项目名称
地下实验室科研数据动态管理平台
2.3 招标项目概括
地下实验室科研数据动态管理平台是中国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对外称中国北山地下实验室建设工程,简称龙泰工程或北山地下实验室项目)的重要建设任务之一,是我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工程研发的重要平台。
在北山地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期间,将开展大量现场试验,相关试验数据具有传输距离长、采集周期长、参与单位多、数据类型多、数据量大,数据质量、安全与可追溯性要求高,数据共享、分析与可视化要求高的特点,数据管理难度较大。
因此,为满足北山地下实验室项目管理(工程和科研)需求,保障地下实验室现场试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科研数据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北山地下实验室项目全过程管理以及有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接入、传输、存储、管理和使用等功能,并确保试验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为处置工程技术研发和安全评价等各项工作提供关键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2.4 招标范围
地下实验室科研数据动态管理平台作为地下实验室的技术支撑平台,包括一系列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及其有机集成系统。软件系统包括试验数据管理系统、科研信息化办公系统、综合信息门户系统、地下硐室大规模仿真并行计算软件和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等,硬件系统包括项目管理及试验数据采集、接入与传输系统、地面数据管理中心和地面数据备份中心的硬件设施等,不包括有关土建,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5 交货地点
北京市、甘肃省酒泉市,具体为招标人常驻地及其工程建设现场 。
2.6 交货期
完成软件开发、测试时间不得晚于2024年6月30日;本合同软硬件系统集成后的调试、试运行和通过验收时间不得晚于2027年3月31日。合同的结束日期预计为2027年12月31日,经合同甲方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2.7 质量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资格资质要求
投标人(包括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满足下列全部基本条件:
①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注册资金/开办资金不低于(含)人民币3000万元。
③投标人纳税正常,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投标人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前述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关键信息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3.2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拥有2017年1月1日至本招标公告之日止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如果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满足即可):
(1)牵头承担过1个信息化类系统建设或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管理软件或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或开发或大数据管理系统或平台建设开发、智能、智慧管理系统或平台开发或建设等。
(2)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500万元。
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投标人公章。中标通知书标明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载明时间须在2017年1月1日至本招标公告之日止的期间内。评标委员会如果无法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判断项目是否具有上述类似项目特征的,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或文件。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本项目联合体单位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果无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则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必须明确项目经理,且项目经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要求最低学历学位为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并提供学位学历文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及投标人盖章);
(2)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拥有至少10年的工作经历,以本人的本科学位或学历证明文件签发日期为起点计算。
(3)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3.5 投标人的信誉。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近3年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即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违法记录,提供“信用中国”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或“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并加盖公章。
3.6 投标人必须在上进行供应商注册和报名。被列入中核集团违纪违规名单、违约名单、资格暂停供应商清单(如有)或黑名单(如有),且未从上述名单中释放的,不得参与投标。提供无上述情况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本项目联合体单位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果无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则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